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学术研究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科研酬金发放的对象是我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发放科研酬金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科研酬金发放的范围是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指导性)和市厅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酬金标准
第四条 科研酬金标准
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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