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以下简称间接费用)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完善绩效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 号)、《苏州科技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科研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间接费在第一笔经费到帐时学校按预算全额一次性计提,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二级学院(部)、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1、管理费: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8%计提,其中学校5%,二级学院(部)3%。
2、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计提。
3、统筹支出: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绩效支出后剩余部分。
第五条 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1、间接费用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
2、项目负责人需严格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如在项目结题验收审计中发现有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或直接费用超预算的,需按要求调入间接费用中列支。
3、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在间接费用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4、绩效支出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考核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期检查或提交结题申请后,经科研产业部审核按适当比例发放。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5、统筹支出用于直接费用超预算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课题结题审计费;科研工作通讯费(项目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实名制移动通讯费用);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气、暖消耗等;专利维护费;科研用房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经核定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发放的营养保健费;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汽车通行费、交通工具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产业部与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