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学校管理办法

苏州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3-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条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内容原则上应有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科研产业部审核(如有必要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加盖苏州科技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章后有效。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负责人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评估并承担连带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研产业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科研产业部以委托单位开具的结题证明或者合同经费全部到帐办理结题。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有经费支出预算的,按支出预算执行;合同中没有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支出预算,经科研产业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各费t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等。

(二)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资源占用费及业务活动费等。

第十条管理费为到账经费的10%,其中学校6%,二级学院4%。

第十一条资源占用费不超过到账总经费扣除合作(协作)经费后的30%。

第十二条实验仪器设各、材料采购及校内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科研合作(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须签订《项目合作(协作)协议书》。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合作(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单位。

第十四条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发放科研酬金,科研酬金额度不超过资源占用费的标准。科研酬金的发放于每年6月、11月集中办理,由项目负责人申领,自行分配。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处各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报销经费时,应提供真实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购买一定金额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支出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应书面委托指定人员负责完成,并至科研产业部各案。

第十八条对无故拖延或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且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结题后,应在下一年度6月30日前到科研产业部、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由财务处转入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发展基金(横向)。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和科研酬金涉税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原《苏州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条例》(苏科【2008】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本办法由科研产业部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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